□ 王波 坚持党的领导已经写入了我们的宪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阐述得非常清楚,应该明确的是,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法执政。 一提到依法治国,受西方法治观念影响的人总要问一个问题,就是党大还是法大?谁说了算?这里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就是我们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的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体现,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同样,也有人问,既然我们要依宪执政,为什么不接受“宪政”这个概念?单纯从字面上看并没什么不同,可问题是,一个名词往往有其特定含义。西方向我们推销的“宪政”,其实是多党制、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代名词,是要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他们讲的宪政和我们的依宪执政根本不是一回事。 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发挥带头作用,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这些相对具体的要求,指向明确,就是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习近平同志的这一论述非常清楚地指出了党和宪法法律的关系,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还要带头守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我国,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政策和法律各有自己的优势,各有自己的调整方式和范围。因此,必须强调正确认识和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一方面,要注重用党的政策指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要时,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政策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党的政策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更不能冲击宪法和法律秩序,要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包括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决定还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法执政的主体是党,党本身也要受到约束,党纪党规也是依法治国的一部分,任何人不能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权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这些相对具体的要求就是要“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要把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依法依纪惩治腐败,也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内容,十八大以来,中央肃贪之严厉,作风整顿之认真,国人拍手称快,世人有目共睹,这正是中央依法从严治党决心的体现。 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行为,既要按照党章、党规办事,更要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这就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这次中央对党规进行一次集中而系统的清理,宣布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了一批党内法规,这是一个执政党的党性要求、人民性要求,更是两者统一的要求。 编辑:何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