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庹进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所要坚持的五项原则之一,科学地界定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把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一、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在中国历史上,曾有不少政治家和思想家萌发并提出过治国既要有法治又要有德治的思想,认为只有二者“并用”才是治国之大道。比如,孔子就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从世界范围看,凡是国家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我国历史上的每个辉煌时期,无论是开元盛世还是康乾盛世,都凝聚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智慧结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治国方略,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刻总结。 二、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当今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 历史在时光中流淌。虽然早在党的十六大时,就已经提出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命题。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实践中,面对西方国家的压力和寻求自强的迫切需求,经济发展和法治一直是最为重要的历史任务,特别是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造成了一些比较严重的道德滑坡,社会诚信度降低,传统美德失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优秀的道德文化出现萎缩。道德的下滑不仅加重了法律的责任,更使得整个社会难以树立对法律规则的信仰和自觉遵守。因此,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求。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这就使得法律在具体的实践中无法达到理想的法治效果,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行为规则。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底线,是社会公德的固化和外化,作为他律对人的社会行为发挥强制作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因此,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就成为并驾齐驱的治国理论和模式,在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需要高尚的道德规范予以教化。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地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改革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地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有利于拒腐防变;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 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才有利于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编辑:何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