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锦珍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社会关系日益多元和复杂。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是对现有法律调整不足的有效补充,也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树立正确价值理念的有效抓手。 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而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它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法治的依据是善良之治即合乎道德的和普遍之治的法律的统治,所以法治的基础是道德。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是在人们内心道德信念的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规范,是对自己行为的自我约束,其特点是强调教育和自律,它渗透、涵盖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因此,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发展。 一方面,法治建设需要道德建设的支持和配合,才能使人们在行为的选择及矫治上有更深厚的思想基础和更广泛的群众基础。法治教育有道德教育的支持和配合就会更容易变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法治观念的增强植根于群众道德意识、道德觉悟的提高上,也会更加牢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法治化的推行及其实现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高和改善人们的道德水准和社会风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提高。作为法治建设重要环节的法治宣传教育,如何培养人们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本身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所以,强调法律至上并不等于主张法律万能,依法治国不仅丝毫不排斥而且必须凭靠道德力量对人的行为的深刻影响和对人的思想的强烈净化作用。另一方面,道德建设也需要法治建设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增强力度和强度。因为自觉性并不是每个人、每个时候都具有的,说服教育也并非万能。对一些人来说以及在许多情况下,道德感化和道德榜样的作用是有限的,必须要靠法律的规制和必要的强制才有力有效,并且法律体现了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普遍、明确、稳定、一律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求,更有利于引导和矫正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 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摒弃腐朽文化弘扬正能量。在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同时,要想使德治真正成为法治的基础,关键在于能够对社会诸多道德价值理念进行理性分析,承认其合理成分,否认和摒弃腐朽和落后的道德理念。以中国自有的文化底蕴为基础,推崇明是非、守孝悌、讲仁爱、重礼仪等具有中国特色的价值观念,形成中国特色的道德理论体系,弘扬正能量。 要正确处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警惕法治与人治错位。中国素有以德服人的传统美德,传统社会人情关系十分浓厚,而且错综复杂。建立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我们要警惕人情对法律的干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要警惕过分偏重了道德的作用而走向泛道德主义的极端,从而使道德和法的关系错位,使法律道德化,弱化了法律的普遍、明确、统一的规范化作用,使权力和人情因素渗透进法的各个环节和领域,并使道德刑罚化,把道德和德治抬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这就是儒家所主张的德治具有浓烈的人治色彩,纵容和鼓励人治和专制政治,而与法治的精神和原则根本不相容。这是我们应该吸取的深刻教训。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是经过几代人艰苦、曲折、持续努力的结果,实属来之不易,而且它符合当代社会发展的普遍趋势,我们一定要珍视和捍卫。同时,也应该正确、深入和充分地理解和认识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行依法治国的同时,也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正确理解和把握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既不把法治和德治对立起来,任意夸大一方的作用,贬损另一方的功能,也不能把两者混同,失去认识它们的差别和联系,而应使二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在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和保障下来实行以德治国,并以以德治国作为依法治国的价值内涵和道德基础,从而更好地实行依法治国。 编辑:何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