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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规矩 严戒尺 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2016-09-21 08:46:34

□  中共华宁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施永林

新修订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是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基础上,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的重要举措。《条例》不仅为地方党委提供了规范性文件的指导,立起了“规矩”,拉起了“红线”,更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为地方党委决策议事提供了制度依据。只有让规矩“立”起来,让戒尺“严”起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才能得到全面落实。

立规矩,强化责任意识

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而党员大多数分布在基层,只有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基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上下有机互动的链条式责任传导机制,实现主体责任的网格式覆盖,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面从严治党。《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各级党组织书记是落实主体责任的风向标,只有坚持书记抓、抓书记,班子才能履行好集体责任,班子成员才能落实好“一岗双责”。各级党组织书记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动员和督促,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夯实责任,实现责任下移、工作下延,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实到县、乡、村、组各级党组织。

严戒尺,强化责任追究

坐而论道,不如强化问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监督责任,把握和运用好“四种形态”,把党的领导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敢于较真,注重日常,抓早抓小,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对问题严重的,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要把责任追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以问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地生根。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情况定期报告、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制度,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重大决策失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危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查整改不落实的,必须严肃责任追究,坚持“一案双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起追究,领导责任和党组织责任一起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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