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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四个意识”贯彻落实问责条例

2016-10-24 08:55:11

□  秦俊杰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释放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执行好问责条例,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意义。当前,玉溪正处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要认真学好用好《条例》,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履行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责任。为此,笔者认为,要在“四个提升意识”上下功夫,才能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提升“担当意识”。《条例》健全了促进责任担当的压力机制、倒逼机制,指明了问责工作的方向,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划出了担当底线、问责红线。要按照《条例》对党员干部提出的要求,对照自己认真做好,从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做起,对照《条例》规定认真整改落实,当好领头人,排头兵;要把学习贯彻《条例》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之中,让玉溪广大党员干部知责明责,使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进一部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其担当精神;同时,还要告诫和警示党员干部,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态度是坚决的,党员干部如果不作为、不担当、不负责就会被追责,谁也不能例外。为此,我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当以《条例》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

提升“责任意识”。权力就是责任,责任重于泰山。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权力与义务、责任与担当对应统一起来,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有多大权力就有多大责任,就得有多大担当。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的责任是政治责任。《条例》聚焦从严治党、突出政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体现党纪特色、做到务实管用,明确了问责的主体和对象、方式和方法等,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展开问责,凸现了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既是对党章的生动贯彻,更是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压实。在实现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征程中,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筑牢防线,严于律己,强化责任,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把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条例》作为长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推动《问责条例》落地生根,实现以问责问增长、促改革、惠民生、保安全。

提升“敬畏意识”。《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回答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实践层面的问题,为我们用足用活问责工具提供了遵循,使党内问责全面走向了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将在党的发展历史上产生深远影响。它不仅让我们看到了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更感受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的强烈信号。党员领导干部对《条例》一定要敬畏,要有敬畏意识。王岐山同志曾经说过:“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能让党员干部时刻绷紧廉政勤政这根神经,时刻戒慎警惕,知道有所为有所不为,建立对权力的敬畏之心;能让党员干部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严格遵规守纪;能让党组织“下不为例”的“包容”变为违规违纪人员“吃一堑长一智”的“记性”。因此,我们深信,党内问责条例的实施,将唤醒党员干部对职责的敬畏之心,从而在根本上坐实问责的效力。我们也希望各级党组织以《条例》为准绳,问责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真正成为常态。

提升“纪律意识”。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加强规矩建设与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去年中央新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今年出台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严明党的纪律与规矩的重要遵循。守纪律、讲规矩不是一句空话,必须具体体现到管党治党的全方位和党员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中,切实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要严格遵循党章,遵循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循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特别是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到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利益。为此,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条例》,切实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站稳政治立场、严守党的纪律、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用实际行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切实以严和实的精神把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到位,扎扎实实补短板,千方百计稳增长,不断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

(作者为市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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