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革平
玉溪市自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把讲政治作为根本遵循,始终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创新发展作为重要使命,积极探索地方立法路径;把彰显特色作为鲜明品格,着力增强地方立法针对性、实效性;把提高质量作为永恒主题,着力提升地方立法工作能力和水平;把重实效作为目标导向,坚持立务实管用的法;把惠民生作为价值取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目前已制定出台《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四部地方性法规,为促进玉溪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支撑和保障。
玉溪立法工作取得的主要经验
领导重视是保障。市委常委会高度重视,定期研究地方立法工作,市委书记切实履行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立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市人大常委会对涉及到重大立法问题,特别是立法机构和队伍建设问题,积极主动向市委请示汇报,争取支持,确保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
强化考核是抓手。2017年法制委、法工委仅有工作人员3人,其中1人兼职办公室工作,两委主任由老主任一肩挑,立法机构运转极不协调,立法人员严重不足。在依法治省考评中,省考评组对我市“立法工作机构运转不协调,立法工作人员不足,扣0.5分”的考核评价,引起了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下决心想办法解决了立法工作机构运转不协调,立法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
作用发挥是关键。立法工作者勤于学习、善于思考,不断提升专业化、专门化、精细化水平,使业务素养和工作能力跟上立法工作新要求。法制委、法工委牢固树立“有为才有位”理念,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实绩提升立法机构地位。
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其一,设区的市立法空间较小,一些改革成果和改革需求没有在立法中得到及时体现,把握好“有创新、有特色、不重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难度。其二,编制人员偏少,难以适应日趋繁重的地方立法工作需要,立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提升。其三,立项的科学性、民主性还不够高,立法项目征集多数项目来源于政府相关部门,基层群众参与立法的认知度和知晓率不高,参与意识不强,其他社会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偏少。其四,市县(区)之间、相关部门之间协调联动机制不完善,效率不高,作用发挥不充分。其五,立法质量还不够高,特色不够突出,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有待提高。
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对策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谋划和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5577”总体思路,瞄准“三大战役”“六个走在全省前列”“两型三化”“三张牌”等重点工作,坚持立法与市委、市政府推动的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大重点领域立法,做到成熟先立、急用先立,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供法律保障。
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法规表达平衡社会利益关系的作用,认真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确定立法项目中的主导作用。二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和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的要求,使所立法规在红色文化、革命传统、文明促进、社会救助、见义勇为、民族宗教事务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规范和引导,引领社会道德风尚。三是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统筹协调好人大主导与政府依托的关系、工作委员会专业审议和专门委员会统一审议的关系、法工委与政府法制办及起草部门的关系、与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关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三个具有立法权民族自治县的关系,形成立法工作合力。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源头上严把立项审查关,确保立法规划和计划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加强立法调研,从全局高度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立法需求。深入论证法规的起草、修改和审查,对立法重要事项做好深入细致的征求意见工作,认真研究解决立法各环节重大问题,确保法规内容符合人民群众意愿。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认真研究立法规律,切实把好立法质量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重视专家、学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工作,拓宽公民参与立法渠道,增强立法公开度和透明度。五是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大局,深入分析立法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确保地方立法立得住。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吃透实际情况,掌握主要问题,理清立法思路,确定立法项目,确保地方立法行得通。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民意,充分吸纳民智,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所立法规务实管用。六是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原则,注重备案、审查、纠正三个环节,完善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四项标准,加强合法性审查,维护法制统一。七是建立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制度,提高法规实施实效。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规实施一年后由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突出重点检验关键条款是否务实管用。
进一步抓好立法队伍建设。争取市委、市政府支持,配齐配强立法人员,采取多种方式提升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立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教育管理,关心立法人员工作和生活,增强凝聚力、向心力,为法制玉溪建设提供人才支撑。适时调整选聘专家、学者充实专家咨询队伍,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精细化水平。做好借脑、借智、借力工作,动员各方力量形成合力,聚集全体社会成员立法智慧,为立好法、立良法奠定良好社会基础。
(本文为作者论文《玉溪市地方立法工作回顾与思考》的部分内容 作者为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